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因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所产生的纠纷。
天津律师提醒:《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民法典》生效前:
一、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法律释义
进出口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的行为。
什么是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二、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管辖
若委托合同当事人就管辖问题存在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则按照约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若不存在协议管辖,则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申: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宁波保税区华能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与中信贸易公司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的复函》以答复函的形式指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为委托合同的履行地。
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
《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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