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请求法院裁判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释义
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根据2007年10月28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先提出异议,对该异议先由执行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对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设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月1日施行)第17~20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适用
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20条的规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