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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发布日期:2020-11-26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所发生的纠纷。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释义

天津律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什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什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践中,可能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资格。比如,隐名出资中公司拒绝隐名股东行使股权,或者股权转让后公司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此时即产生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里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出资协议,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隐名股东所有。

(3)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须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属于工商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须记载于公司章程,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应记载于股东名册。

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记名股票时,应按照上述规定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实际生活中,股权转让双方可能因为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如果未变更登记,就可能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凭借其所持有的无记名股票向公司主张股权;如果无记名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向受让人交付无记名股票,则受让人无法证明其股权之存在,从而可能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管辖

因公司纠纷所生诉讼的管辖问题比较复杂、对此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亦无明确的意见和规定。但大多数人认为,因公司纠纷所生诉讼的管辖,原则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考虑公司所在地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以其注册地为准以下有关公司纠纷诉讼管辖的含义与此同。

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适用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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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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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