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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发布日期:2020-11-26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债权人不通过债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所发生的纠纷。

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释义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天津律师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诉请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债权人要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四项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即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而且因此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适用

《合同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民事诉讼法》。

四、温馨提示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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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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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