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认为,本案关注点:行为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转租权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双方的损失应各自承担。
郭某诉于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村民郭某与村委会于1997年2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郭某承租村委会土地10亩,用于养殖业,同时允许其转租。1998年4月,郭某将其租赁的土地转租给于某,合同约定于某租赁土地办水泥构件厂用,每年租金3万元,合同期限10年,每年4月30日前交纳租金。2001年4月,于某因厂地小而迁出,只给付郭某租金0.5万元,尚欠租金5.5万元。因催要租金未果,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给付尚欠租金5.5万元,赔偿损失3.4万元。
法院认为,郭某取得诉争土地使用权和转租权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允许于某办水泥构件厂使用,故郭某与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的损失应各自承担。于某使用了土地,应将其使用期间的费用给付郭某。于某在2001年4月迁出,郭某于同年5月得知,故郭某要求于某给付其迁出后的土地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于某同意给付郭某1万元的使用费,法院不持异议。
法院依法判决:郭某与于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于某给付郭某土地使用费1万元;驳回郭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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