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2622-1297

新闻中心

Case
田学义律师
电话:185-2622-1297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12层
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女局长行贿当上副县长县政府大院里受贿

来源: 时间:2019-04-29

  女局长用金钱开路,顺利当上忠县副县长;为捞回“成本”,在任上大肆受贿。其中一次竟在县政府大院内收下开发商奉上的20万元“拜年费”。

    记者昨日(22日)从重庆市二中院获悉,12月17日,经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忠县原副县长、中振土地整治公司原党委书记龚长翠,因犯受贿罪和行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受贿 神秘鞋盒

    让一块地起死回生

    今年8月14日,中振土地整治公司原党委书记龚长翠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办案人员称,龚被刑拘系因其在忠县任职期间出了经济问题。

    现年54岁的龚长翠于2001年至2003年3月任忠县国土局长,此前系忠县农经委主任,2003年3月至2007年2月任忠县副县长,分管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工作。

    就在龚长翠任副县长期间,当地一开发商谢某遇到一件棘手的事。2001年,谢某的公司取得忠县一地块的开发权,后该项目一直未启动,也未办理相关开发手续。2003年,谢某准备着手开发该地块时,县国土局以原批复文件已过期为由,拒办相关开发手续。因为按照相关规定,两年未开发的土地,其用地批复就失效。

    这可急坏了谢某。他多次找到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县长龚长翠,希望原用地批复能继续生效。据悉,谢某先是向建委递交了申请,接下来建委负责人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后,又交分管县领导批示。

    忠县政府办一工作人员回忆,他在2003年12月29日将这份申请交给了龚长翠,但到2004年1月30日,龚才在该文件上签下“同意继续延用”几个字。

    这个地块为何能够起死回生?谢某交代,2004年1月中旬的一天,他带着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鞋盒来到县政府门前。随后,谢打电话约龚长翠在政府院坝见面,并将该鞋盒交给龚。而龚长翠交代,她收到钱后,明白谢是想在其地块开发上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为此,龚在没有开会研究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同意继续延用”的批示,并于同年3月11日正式下发了文件。

    一位副县长光天化日之下在县政府院内收下巨额贿赂,确实令人意外。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龚长翠的辩护律师张兴安在庭审中曾提出,一个县领导在政府院坝公开接受开发商的礼物,其细节令人生疑。因此,张兴安在纵观全案证据后认为,检方指控龚长翠收受谢某20万元尚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过,市二中院在判决中,确认了龚长翠收受这笔贿赂的事实。

    市二中院还审理查明,被告人龚长翠在担任忠县国土局长等职务期间,分别在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春节期间,收受承建该县滑坡治理工程的蔡某好处费共计3万元。

    行贿 官运亨通

    竟然是花钱买来的

    就在龚长翠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带走后,从另一个案子却发现她还有行贿的事实。原来,曾任忠县县委书记的廖觉超在今夏因经济问题同样受到调查,并于今年9月被批准逮捕。12月15日,廖觉超因涉嫌受贿386万余元,在市五中院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至2010年5月期间,廖觉超利用担任忠县县委书记、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协调工程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接受请托,为重庆市绍坪忠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乐声商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收受、索取或伙同其妻陈国芝(另案处理)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6万余元。

    廖觉超供述了龚长翠向其行贿花钱买官的问题,办案机关继而查到龚长翠除受贿问题外,还有行贿问题。

    今年8月10日,廖觉超在首次供述时交代,龚长翠为能当上副县长而向他行贿5万元。9月7日,廖觉超又供述,此前龚长翠在担任国土局局长时,为向他表示感谢,共送了他10万元。

    而庭审中,龚长翠辩称自己仅向廖行贿6万元,其中5万元还系廖索贿。不过,市二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却与此大相径庭。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忠县政府进行机构改革,时任县农经委主任的龚长翠得知现任国土局局长属卸任对象,遂找到县委书记廖觉超,提出调换工作岗位到国土局任局长,后在廖的支持下,龚于2001年9月被任命为国土局局长。2001年国庆期间,龚长翠为感谢廖觉超,到其办公室送给廖5万元;2002年春节前,龚又以拜年为名,到廖的办公室送给廖5万元。

    2003年,忠县政府换届选举,时任国土局局长的龚长翠为能当选副县长,于选举前一天到廖的办公室送给廖3万元;后又于2003年五一节前一天,在廖的办公室送给廖2万元。

    判决 数罪并罚

    一审获刑十一年半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长翠在担任忠县国土局局长、忠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龚长翠为担任忠县国土局局长、忠县副县长,向有能力影响其职务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5万元,系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

    龚长翠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法院一审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判令将其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龚长翠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华)




--------------------- 


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原文:www.jtcjianzhu.com

版权声明:本文为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整理,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


Copyright © 2016-2020,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津ICP备16002057号技术支持:匠人匠心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