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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知识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外资三法”从1979年7月发布起在我国已有近四十年的历程,如今新法出台如何确保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资三法”废止后顺利完成企业治理结构的重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后,实行4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将同时废止。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外商投资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境内的具有涉外要素的经营者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的待遇。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最先贯彻这一原则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平等待遇,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国际交往的密切,国民待遇原则被越来越多的重视起来,新的《外商投资法》更是将其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赋予了其国家强制力。
主要变化有四:一是投资方式不再有“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根植于较为成熟的外商投资环境明确了新法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二是由于外资三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并未将中国自然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畴,堵塞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通道。但是新法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主体地位,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外商投资领域的争端;三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从逐案审批(备案)制到信息报告制,新法在备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手续,强调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四种情形: 开办企业: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新建项目: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其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外商投资法》自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来,自2020年1月日起施行,取代了原来的“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一重大变化为外商投资经营者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为涉外律师带来了更加丰富的业务机遇。
外商以个人身份投资其他公司成为股东后,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出资越多分红就会越多。
需要的,因为公司变更登记是公司设立登记事项的其中一项或多项的进行改变的一种登记。公司变更的内容有,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外商投资法以外商投资领域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赋予外商投资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或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的权利。
外商投资法强调外资与内资同等促进、公平对待,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尤其突出知识产权保护。
外商投资准入门槛是体现一国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体现,此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已开始实施负面清单制度,而《外商投资法》从法律层面将其确定下来,作为外资准入的基本制度,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负面清单的内容也会随之减少。虽然对外商投资施行负面清单制度,但是基于一些国家利益和其他特殊考量,《外商投资法》还对一些特殊投资类型所需要的特殊管理进行了明确,包括: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在外资企业三法中,则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明确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仅限于中外合作企业),大大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投资范围。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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