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地址 ADDRESS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联系电话 CONTACT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天津律师_涉外律师

咨询电话:135-1629-0113

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知识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双方均为外国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港澳台当事人类推适用); 2.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经济贸易争议(港澳台当事人类推适用);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经济贸易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争议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虽然法律不排除我国法院对案件执行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那么国内债权人在涉外仲裁裁决履行期届满时对债务人是否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信息很难掌握。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申请执行人若在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才发现我国领域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时效应当从在我国领域内发现债务人财产之日起算,这就大大减少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应用在涉外仲裁执行阶段的矛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若被执行人或者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2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所适用的准据法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为主,没有约定具体适用的准据法但是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仲裁地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从2008年4月1日开始,根据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到了两年。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方当事人是中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有财产的,在其不能自动履行裁决确实的义务时,胜诉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败诉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裁决,二是必须由胜诉方当事人主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通常不主动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裁决。
在一般的国际商事案件中, 当事人人数为两人,但是如果有多个当事人,当事人能否约定出现争议时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问题?仲裁庭的管辖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一般情况下的争端均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由订立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项下的争端发生后将其提交约定的仲裁庭解决。而仲裁庭所解决的争端也仅限于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对第三人则无管辖权。即使该第三人对争端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该仲裁案件审理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当事各方可以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地点。如未能作出合理的选择,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其次是仲裁语言的选择。除当事各方另有协议外,仲裁庭在其被指定后应尽快决定仲裁过程中将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该决定将适用于申诉书、答辩书和任何进一步的书面陈述及其他通讯。如进行开庭审理,该对一种或多种语言的决定亦适用于开庭审理。如果文件用仲裁语言以外的文字写成,而呈交该文件的当事一方又未提交翻译文本,仲裁庭或登记官(在仲裁庭尚未成立时)可令提交文件的当事方提交以仲裁庭或登记官将决定的语言的翻译文本。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11条记录 跳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