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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纠纷

提单纠纷知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应买方要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期、交单期及
无单放货主要是指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等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照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借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所以在外贸交易中要警惕“无单放货”,降低海运风险。
托运人是与示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在实际业务中,很多纠纷是由于出口人不清楚托运人的地位而承受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如 2003年3月,我国某出口 B 公司与西班牙 F公司订立出口合同
《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外贸代理关系的存在不影响货运代理合同委托人的认定,外贸代理合同中有关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约定,对货运代理人不具约束力。
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货运代理人实际办理了货代事务,但是除了持有货主(外贸代理人)的单证之外,缺乏认定委托人、行为人的有关证据。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在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中,货物的交付凭证即为提单,发货人基于未付货款项下的货物可以留置正本提单,在此情形下,承运人应当履行忠实审慎的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避免产生无单放货的情况,从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因为辛克海运为外国公司,如果以其为被告,会延迟诉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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