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认为,本案关注点:在无明确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在一般性购销关系的经营流程之外,自行将所经销的商品的商标单独、突出地标注在企业名称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九牧厨卫公司诉腾昌五金电器商行商标侵权纠纷案
商标侵权纠纷案例
案情回放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系“九牧”“JOMOO九牧”系列商标权人。“JOMOO九牧”商标在2011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腾昌五金电器商行销售原告公司产品,在店铺门栏上突出使用“JOMOO九牧”商标,在店招上标示“JOMOO九牧专卖店”字样。原告认为,被告并非原告专卖店,其行为属于对原告商誉的攀附,破坏了原告的营销体系,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系来源于原告公司的正品,故其在门栏及店招上对九牧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店面单独使用原告商标及字号标识,实质仍是指向店面的经营者是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商标或字号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而被告仅是涉案商标正牌商品的销售者,其与原告不存在许可关系,故被告在店面店招上单独使用“JOMOO九牧”标识的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的必要范围,不属于善意和合理的使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义务,通常情况下均会得出涉案店铺系由原告经营或者经原告授权经营的认知,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故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审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