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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
发布日期:2020-12-14

一、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中文名:公司人格否认;拼音:gong si ren ge fou ren;英文名: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意义: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

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

二、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产生的。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主要包括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董事等利用公司法人格以规避法定的或约定的责任与义务等。

三、公司人格否认常见行为分析

(一)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的行为

其中,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约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负有竞业禁止等合同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的当事人为回避该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者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

2、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后,再以原有的营业场所、董事会、公司职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等。

(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

通常而言,公司形骸化的重要表征是人格、财产、业务等发生混同。

1、人格混同

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公司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均属于人格混同的情况。

2、财产混同

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发生财产混同。这已经完全背离了财产分离原则,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或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

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

(1)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

(2)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

(3)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等,从而使股东自己即可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调用,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公司的。

财产混同是人民法院揭开公司面纱时所要重点考察的内容。

3、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特别是公司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比较常见。例如,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随意流动;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等。以上种种足以使公司与股东之间或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间在外观上几乎丧失了独立性。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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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