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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外合同成立与否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9-08-15
在国际贸易实践业务中,合同的成立是交易的基础。一般来说,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达成合同。但是,特殊情况下,还要考虑以下几点:

1.乙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化,仍构成接受

2.如果发价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国际货物卖卖双方要熟悉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公约、惯例,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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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者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b.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期间的差异外,扔构成接受。相关阅读:国际贸易合同条款谁说了算

c.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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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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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