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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推荐案例丨借款预先扣利息,这个“聪明”行不通
发布日期:2021-01-08

借款预先扣利息

这个“聪明”行不通

在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违反民法典规定,应以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1月4日,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宣判。

2014年3月26日,孟某因经营向许某借款1000000元。许某于同日通过其妻子刘某某账户将上述款项扣除利息后的970000元通过银行转入孟某账户,孟某为许某书写了“今借到许某现金壹百万元”的借条。2014年5月15日,孟某又向许某借款1300000元,许某于同日通过其妻子刘某某账户将上述款项扣除利息后的1241500元通过银行转入孟某账户。茌平某铝制品有限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股东初某某、孟某某签字确认。茌平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孟某之妻吴某某为2014年5月15日的借款1300000元出具还款声明,愿以共有财产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由于孟某拒不还款,许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孟某等偿还借款22115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许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汇款明细等证据可以佐证借贷关系成立,对借款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孟某拒不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许某在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应以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原告许某要求被告孟某偿还借款2211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没有利息,故对原告许某要求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茌平某铝制品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对被告孟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许某认为被告孟某某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对茌平某工程机械制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孟某某作为该案被告且为茌平某工程机械制造公司的唯一股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对茌平某工程机械制造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某某对2014年5月15日的借款进行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孟某偿还原告许某借款970000元;被告孟某、吴某某偿还原告许某借款1241500元;被告茌平某铝制品公司、茌平某工程机械制造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孟某某对茌平某铝制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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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