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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杨某,两人相识不到两个月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和,常因一点小事吵闹不休,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才发现,原来杨某并非“杨某”,而是冒用了他人身份与自己办理的婚姻登记。那么,这种情况下,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婚姻无效吗?
天津律师网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婚姻无效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而婚姻登记无效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哪些情形属于婚姻登记无效。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了婚姻瑕疵登记的救济,即“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无效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