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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23-03-30
一、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非法占有船舶、船载货物、船舶自用燃油和物料,造成船舶、船载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释义: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非法占有船舶、船载货物(包括待运海运货物)、船舶自用燃油和物料,造成船舶、船载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专业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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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 【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拓展阅读:涉外律师|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2第八十七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3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的留置权】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4第一百六十一条 【留置权】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

关于留置权 沿海内河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但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依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债务人所有的货物。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不同的法律就留置权的行使所作的不同规定。 留置权的行使要以合法占有为前提。留置标的物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前已被法院应其他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扣押的,或者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法院应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留置标的物进行扣押,留置权人的权利仍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涉外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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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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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