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在赔偿后的权利(1) 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论赔付的是整体全损,还是货物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全损,便有权接管被保险人在该已赔付保险标的上可能留下的任何利益,并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时起,取得被保险人在该保险标的方面的一切权利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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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前款另有规定外,保险人赔付部分损失的,并不取得该想保险标的或其存留部分的所有权;但根据本法,保险人从造成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时起,由于赔付了损失,就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救济,但以被保险人取得的赔偿为限度。
分摊的权利
(1) 如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形成超额保险,各保险人相互之间有义务按其合同负责的数额比例分摊损失。
(2) 任何保险人如已赔付了超过其分摊比例的损失,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诉摊回,并有权向已支付超过其债务比例的保证人那样,取得同样的救济。
不足额保险的影响
如果被保险人所保的金额少于其可保价值,或在定值保险中少于保险单定值,该未保险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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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律师简介田律师,执业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从业十余年来,在涉外合同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收购、国际贸易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外商投资法律咨询、涉外仲裁、涉外诉讼、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律师推荐: 海事海商律师 国际贸易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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