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分享关于海关出口货物估价方法_国际贸易纠纷律师_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律师_田学义律师
1、对于进口的货物都是以海关审定成交价格为基础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是需要经过海关审查未能确定,应该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是地区购进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国际贸易律师
2、特殊的进口货物,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在出境的时候已经想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替换复运出境,应以海关审定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货物,出境的时候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以加工后货物进境时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到岸价格之间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国际贸易律师田律师,执业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从业十余年来,在涉外合同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收购、国际贸易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外商投资法律咨询、涉外仲裁、涉外诉讼、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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