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谈如何按照《海牙送达公约》送达涉外商事诉讼文书。涉外商事审判中的送达,是指我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我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涉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与国内案件的一个主要差别是涉外案件的送达程序繁琐、送达困难。司法文书的送达是一种很重要的司法行为,若未能有效送达,法院行使审判权就无从谈起。因此,送达过程的长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审理期限。“审判机关无法控制、拖延审判程序的客观原因”之一是“送达程序过长且送达成功率低,特别是涉外案件,法律规定的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有时要一两年才有回应,而且送达成功的很少,只有30%”。如何提高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是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
如何按照《海牙送达公约》送达涉外商事诉讼文书
根据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92年3月4日《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者商事诉讼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要求,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者商事诉讼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达诉讼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因此,向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是:有关中院→高院→法院→司法部→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或者有关中院→高院→法院→我国驻有关成员国使馆→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我国法院若向居住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者商事诉讼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诉讼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径送或者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
因此,向成员国境内的我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是:有关中院→高院→法院→司法部→我国驻成员国的使、领馆;或者有关中院→高院→法院→我国驻成员国的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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