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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0-08-27

导读:1、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再加上近年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少外商愿意在我国境内进行投资,故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运而生。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外商注册企业是有额的限制的,具体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涉外律师为您一一介绍:

一、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额

1、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一些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类行业,应符合这些特别规定。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合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二、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三、外资公司注册资金要求

中国公司法对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明文规定,虽然《公司法》里3万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外资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客户能低于8万美金注册成功的。

目前,上海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注册地的区外经贸委审批决定。外经贸委根据该企业自身行业特点以及发展规模来确定注册资本。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注册资金”是一个和投资项目本身、不同区的外经委、我们的沟通——多方博弈的结果。

注册资金也不是越低越好,和投资总额还有一个比例关系,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的差额可以为将来拆借外资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对您的投资非常重要。外资进出口公司享受退税的前提是拥有进出口权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很多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注册资本达到50万人民币之上才可申请。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少是根据注册总额来确定的,也即注册资本与注册总额必须满足一定的比例的要求。对于不满足资本的要求的外资企业是不得设立的,设置此项法鬼的目的在于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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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