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缘由
被告于2007年4月1X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书写借条一份,至上诉前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权益。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均不属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田学义律师认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
岳母借给女婿钱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律师。
被告褚某某。
案情经过
原告系被告岳母。被告与原告之女田某某于2008年1月1X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1X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2007年2月X日褚某某借孙某某八万元整。特此借款人褚某某2007年4月1X日。”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条上有被告的亲笔签字。
庭审中,被告对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该借款被告已经偿还,且该借款包含在2011年2月17日被告书写的还款计划中19万元的借款中,被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过程
天津民事律师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由于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故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会予以确认。
天津经济纠纷律师认为:现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虽主张该借款已经偿还,但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进行了还款,原、被告双方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主张该借款与另一案件中的19万元还款计划重叠一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审理。
法院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褚某某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
如果被告褚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褚某某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