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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港货物处理方法提醒 海关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发布日期:2019-05-10
全球金融危机给各国进出口贸易都有一定的影响,长期堆存在码头上的进出口货物无人提取的情况多有发生,而这些货物产生了高额大量的保管费、滞期费、电费,给码头资源造成很多浪费,从而就严重的影响的港口的正常运作,海关律师指出目前海关和法院对此类货物的处理异常的困难。
了解到,对进口货物无人提取因而堆积在码头上的,根据海关法第30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出口货物堆积码头的处理方式,海关法却并未明确规定。
海关是作为行政机关,没有明文授权,处理该类事务是非常的小心谨慎;而对法院而言,有价值的可以在市场中流通无主货物,经相关权利人的请求,海事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于没有价值或者假冒伪劣无人提取进口货物,法院无权拍卖,也束手无策。
下面我们来通过一宗“问题滞港货物”的案例,进一步阐明我国high和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上的一些常规做法:
2008年,某宗货物经航运公司承运,运抵中国某港口,暂存在码头的冷冻集装箱里。收货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持提单换取提货单,随后向海关申报出口,但一直没有提货。截至2009年,这宗货物已在港口滞留近一年,产生各项费用十余万元。
2009年底,航运公司依法对该宗货物行使留置权并向法院申请拍卖,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后,按惯例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评估。但结果让人大吃一惊,检验机构认为该宗货物已超出规定的保质期,已成一堆废物垃圾,无法进行拍卖。2009年底,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拍卖。
拿着法院的终止拍卖裁定书,航运公司到海关要求提货,海关告诉航运公司,如果是进口货物无人提取,他们可以依职权进行处理,但对于出口货物,根据现行海关法,海关无权处理,想起该宗货物堆在码头产生的各项费用惊人。
航运公司无奈之下再次找到法院求助,为减少航运公司的损失,法院根据法律原则作出载定:由航运公司对该宗货物自行处理。凭着法院的一纸裁定书,海关批准航运公司销毁货物。

类似以上的事情还有很多,在各个海关是数不胜数,而法院的上述处理办法固然是一种司法为民的有益尝试,毕竟还是不能够彻底的解决根本问题,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要尽快的启动海关法修订,赋予海关行政的处罚职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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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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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