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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丨最新版的外商投资法有什么变化
发布日期:2020-09-15

随着外商投资法的生效,会给市场带来哪些变化?外资企业登记又将应对哪些挑战?天津律师网结合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汇总:

变化一:中国自然人可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业内人士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此前“外资三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并未将中国自然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畴,堵塞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通道。

为此,新法积响应了市场需求,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合格主体身份,为充分释放民间投资热情,促进市场活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变化二:企业类型中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新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体现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类型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

变化三:外企设立变更为信息报告制

新法规在备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手续,强调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备案,直接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实现了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的“多报合一”,进一步简化流程,方便办事。

变化四:董事会不再是权力机关

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关将与内资企业保持一样,改为“股东会”,更有利于突出有限责任公司“资合”与“人合”相统一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变化五:外商投资企业将有5年过渡期

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外商投资法》创设性的为企业预留了5年的过渡期。5年过渡期内,对于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鼓励其办理变更手续,而不会强制其变更。但5年过渡期后未作改变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或备案手续,市场监管总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公示违反过渡期要求的企业名单

文章主要内容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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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