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许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欠款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规定。
法人代表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
一、案情回顾
2015年,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项目资金融资,并于同年9月10日签订《项目融资服务专项顾问协议》,约定B公司收取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为:“前期费用+融资成功的佣金”,其中前期费用为600万元,A公司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
协议签订后,B公司以取款方便为由要求A公司将款项汇至B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事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融资义务,A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后,应B公司的要求将前期费用600万元汇入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刘某收到款项后并未将全部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对于刘某个人账户的款项,刘某主张亦用于公司支出,可见刘某作为股东的资产与公司资产难分你我,互为所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分辨,属于财产混同,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性,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定刘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并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天津律师提醒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本案中,涉案合同的双方主体为A公司和B公司,B公司理应以公司法人账户接收A公司的款项,并以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B公司却要求将款项汇入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个人账户,损害了公司的法人独立性,并且事后并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已将该款项转入公司账户或是用于公司经营。
在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刘某个人占用该款项的行为可能削弱B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为保护A公司债权得以实现,故判决刘某应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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