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又称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又称“显名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具有隐秘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无讼”法律数据库,在其中输入“股权代持”,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至2017年底,涉及股权代持纠纷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分别为58件、192件、381件、712件、1075件,可谓呈现出每年翻倍的增长趋势。
在股权代持纠纷中,所涉及的主要纠纷类型包括:代持协议效力纠纷、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以及隐名股东债务纠纷等。对于不同的公司类型,股权代持的认定标准会有细微的不同。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订立的股权代持协议,如《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法院应认定该协议有效。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司法实践中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特点,会参照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规定,但在上市前应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清理,以保持股权结构清晰。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讲,要保证实际出资人已经实际投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且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股权代持的六种常见纠纷
代持效力纠纷
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
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
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
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在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明确独立的股份转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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