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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合同签订未过户恶意毁约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0-07-25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一纸诉状搅乱了刘老先生的生活,原来在十年前刘老先生购买了范先生名下的央产房,至今未过户。由于近些年北京房价的飞涨,房屋价格已经翻了几倍,曾经几十万元的房屋已经市价300余万元。范先生将刘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腾退给范先生。
刘老先生收到法院的诉状,一时不知所措,自己合法买的房子,合同也签了,房款已经付了,且住了也十余年了,怎么范先生说毁约就毁约呢。刘老先生找到律师。

【律师分析】

律师接待刘老先生,了解案情后。告知刘老先生不必担心,范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双方签订房屋的主体合格,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合同的意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其次,双方买卖的标的合法,虽然房屋交易的标的是央产房,但是在范先生购买央产房时与房屋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是房屋可以上市交易。且刘先生与范先生在合同中也约定了,待涉案房屋具备交易条件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该约定并不违法,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附条件合同,受法律保护。再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刘老先生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且已经实际入住,刘老先生并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形。综上,范先生的诉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法定事由亦不具备约定事由,故法院不会支持原告范先生的诉讼请求。听律师的建议,范先生心里有些踏实,并委托律师代理了本案。

【法院判决】

本案经历了四次庭审,在法庭上律师据理力争,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历了二审,终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了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律师点评:案后语】

本案的原告的本意在于想要回已经出售的房屋,根本在于房屋价格的上涨,想恶意毁约,而无视合同及法律的约束力。如果房价平稳,相信也不会出现本案以及此类诉讼。希望每一位读者能够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用法律的弊端去获益,让我们都成为诚实守信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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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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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