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地址 ADDRESS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联系电话 CONTACT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天津律师_涉外律师

咨询电话:135-1629-0113
首页 / 律师文集 / 常见问题 / 法律咨询丨承包人工期违约情境下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咨询丨承包人工期违约情境下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20-10-29

【承包人工程延期的案例简述】发、承包双方已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进场施工,双方没有发包人需要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基础开槽后,拒绝发包人和监理对槽基坑的检验,并以人工费上涨为由,索要工程预付款,并将工程进度缓慢下来,在占有施工现场的情节下,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承包人工期违约情境下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承包人工期违约情境下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面对承包人工期违约状态发包人的相应法律对策】面对以上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情况,发包人应当采取以下法律手段:

其一、对承包人工程延期合同约定的查明;发包人要查阅双方施工合同中,对承包人工程延期违约金的约定条款,一般情况下的约定为:工期顺延、按照工程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超过约定的天数解除合同;

其二、工期违约与合同解除的法律要点;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是守约方两种不同的追责手段,但是,两种手段的行使依据各不相同,使用不当将造成自身的违约;

追究违约责任应当依据:有违约的事实、施工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条款、没有约定时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重要的是因对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

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施工合同中约定在某状态下可以解除合同,而对方违约的状态与约定一致,另一个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是,对方的违约情节已经满足法律的明确规定;

其三、对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判断;不论是追究违约责任还是形式合同的解除权,都要认真地从合同履行的宏观层面,判断合同是否还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例如:对商业诚信判断、履约能力判断、解除合同成本的预测、解除合同后法律风险判断,等等。

其四、解除合同的方式;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存在三种方式:约定解除方式,即双方合同条款约定的情节出现,一方可以形式解除权;协商解除合同方式,即双方在合同履行遇到障碍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一旦协商成功合同就可以解除;当以上两种情况不能具备时,法定解除合同方式,即守约方可以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情节,行使法定解除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从合同履行中工程延期违约,到解除施工合同,是一个复杂的合同处理方式,特别是在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不能成功的情况下,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技术层面必须严格把握。

【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解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相关条件。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院司法解释中,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四种情景,该四种情景为发包人把握合同的解除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解除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手段】守约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不论是采取那种方式,依法均应该履行通知义务,同时,施工合同解除的时间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对已经履行的施工合同内容,守约方有权对工程质量以及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已经完成的施工内容尚未结算的,应该参照合同的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守约方依法发出通知后,对方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合同解除,如果,收到通知后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田学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36层
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