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或者公民之间的借款关系。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确定管辖权时,有约定依双方合同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没有约定依法定管辖。本文天津律师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相关的知识。全文约2500字,通篇阅读约5分钟。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阅读提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施行,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一、法定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5、诉前财产保全类案件的管辖
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二、如何确定管辖
1、确定管辖法院步骤
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是否已经协议管辖。
属于何地法院管辖。
属于何级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
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这种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一个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应考虑该案件是否曾经有管辖协议的约定。
4、地域管辖
民事纠纷没有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时,为了确定法院管辖而制定的规则。
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如果不属于专属管辖,又没有协议约定管辖,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约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地可以在依据该条进行约定纠纷发生时由哪个法院管辖。
1、如何对管辖地进行约定?
约定管辖时应该注意约定应当明确,不要出现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对于管辖的约定应当明确而具体,避免发生误解与分歧;不能突破与纠纷的关联性而约定管辖。并且本着签订合同对自己有利的原则,应当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约定,比如债权人住在长沙,债务人住在北京,站在债权人的角度,将管辖地约定在长沙,出现纠纷时便于起诉以及应诉。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管辖地?
借款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对于其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当依照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款纠纷,仍然依照法定管辖,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四、借款纠纷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如果遇到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或者网上银行汇款的情况,以及双方是通过现金交付然而无法证明交付的地点的情况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且为单务合同,这个有别于商业借款合同,以交付借款作为合同的实质要件,一经借款的交付即合同成立,债务人具有还款的义务,而债权人具有收回借款的权利。因此若将借款的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则存在逻辑矛盾,借款交付地并非合同履行地。在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住所地”,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应根据其性质确定为还款所在地,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即为“出借人住所地”,而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借款交付地,如现金交付地、借款汇出地等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以此为据确定是否有管辖权。
因此如果是银行转账的情形,不应盲目地将银行汇出地或者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确定为合同的履行地,按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应该将“出借人所在地”认定为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批复是对于商业借款合同的规定,该类合同为双务合同,“合同履行地”应当理解为做出借贷行为的地点,因此直接将“贷款方所在地”规定为“合同的履行地”,实则就是“债权人住所地”,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并不相冲突。
综上,“债权人住所地”即为“合同的履行地”,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债权人住所地”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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