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很多商场甚至街道上都有可能出现盗窃行为。盗窃者一旦被发现,可能会面临群众的追打,还要接受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许多人对盗窃者深恶痛疾。那么,怎么区分盗窃既遂与盗窃未遂?下文天津律师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仅供大家参考。
怎么区分盗窃既遂与盗窃未遂?
一、盗窃罪量刑的金额是怎么规定的?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关于盗窃罪金额中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如何认定,请查看本文末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盗窃既遂与盗窃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三、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 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 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 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 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附解释地址:https://www.spp.gov.cn/zdgz/201304/t20130403_578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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