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变相降低工程款怎么办?
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会出现一种特殊的房产“工抵房”,在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中,总包单位为了获取低价房或快速结算,有时愿意以房抵款,但是在“工抵房”中,也会出现提高房产价格,从而变相降低工程款,那么,发生这种情况怎么办?
或者有时候会出现招标合同之外的“阴合同”,在“阴合同”中,发包人明显变相降低工程款,在后期结算的时候,为了减少损失,承包人怎么处理?下面天津律师来给您介绍一下:
1、协商解决。总包单位可以跟发包人进行协商,要求根据市场价进行房产定价,或者通过其它方式进行付款。
2、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生效版本)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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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约定高额违约金时,若满足一定条件,可对高额违约金条款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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