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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要其他股东同意
发布日期:2021-01-28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要其他股东同意

不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

但有下列情形需慎重对待: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让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公司控制股东拟转让股权,为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最好进行审计、评估,以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情况发生,亦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大股东进行定性、评价。

第三,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欲转让的,须经董事会乃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作为公司大事项对待,应经审议作出决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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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