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对书面形式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一规定与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的相关保留是不同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_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律师_国际贸易诉讼纠纷律师_田学义律师
田律师,执业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从业十余年来,在涉外合同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收购、国际贸易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外商投资法律咨询、涉外仲裁、涉外诉讼、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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