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将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委付的实质为物上代位,故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得到的不仅是对委付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还包括对其所负有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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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委付制度与海上保险代位权制度的本质区别。保险人所取得的物上代位权,不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的限制。但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物的部分物上权利。对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不包括在本次保险事故前或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外的危险造成的任何责任以及保险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责任。国际贸易律师
2)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额全额赔偿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在实务中,若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对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有疑问的,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方按其要求提供担保后,保险人应当全额支付保险金。此外,保险人全额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亦不受委付原因的影响,若其拒绝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可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权利。国际贸易律师田律师,执业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从业十余年来,在涉外合同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收购、国际贸易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外商投资法律咨询、涉外仲裁、涉外诉讼、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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