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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7-28

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哪些_船舶优先权是什么?_天津律师网

标签:天津律师证券与资本市场律师金融与借贷律师投资与并购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房地产与建筑市场律师公司法律律师海事海商律师破产重组律师知识产权律师诉讼与仲裁律师涉外律师

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相关人员提出海事请求,对其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哪些才能构成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呢,请涉外律师帮我们介绍一下相关信息。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哪些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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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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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