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对外贸易和海事海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会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当,纠纷出现时指定某国的法院或者某个特定的仲裁庭裁判或仲裁。但是对管辖法院约定之后,并不意味着自动选择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律。对于约定在我国法院解决纠纷的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适用。
天津律师认为:在程序法方面,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适用法律。
在实体法方面,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对于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按照如下办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或者有关地区的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中国法律,也允许当事人选择外国外律,当当事人如果选择外国法律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相应法律的中文翻译。但是对于选择外国法律时,应注意该国法律是否存在反致的问题,我国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选的的外国法律存在反致。
(2)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则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或者地区的法律。尽管我国法律有规定的“密切原则”,但是在实务中,一般纠纷只要有涉及中国,均可能会适用中国法律。
(3)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则应当适用该国际公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5)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无法查明的,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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