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股东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承担公司的债务?
天津律师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按照一般的公司人格否定的这一笼统理念是难以具体实行的,因此,我将这些行为要件具体化,对公司人格否定的行为具有如下表现形式:
(1)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帐户或相互调拨、转移、占用资金频繁,数额巨大,财务往来混乱。
(2)公司与股东的收益、债务不加以区分,致使二者财务状况不清。
(3)公司与股东的营业场所、主要设备、办公设施等资产统一。
股东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承担公司的债务?
(4)公司财产被股东侵占、恶意处置从而导致公司财产迅速流失、贬值甚至灭失。
(5)其他股东与公司财产大量持续混同的情形。
(6)公司集团中公司之间董事会成员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聘任或任命。
(7)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或经理的完全一致,甚或雇员都完全一致。
(8)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记录或根本没有记录。
(9)公司从事交易活动时,具体的交易行为、方式、交易价格均受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支配和操纵。
(10)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利益往来等手段掏空公司,使其丧失对公司债权人的正常清偿能力。
股权纠纷律师推荐扩展阅读:
一、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章标题查看详情: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以案说法:法定代表人的借贷行为也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文章标题查看详情:以案说法:法定代表人的借贷行为也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本站与公司有关的文章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