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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发布日期:2019-05-27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叫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新加坡称之为“客账融资”,香港则称为“出口销售保管服务”。它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保理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对国际保理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国际保理是一项多功能的服务,保理商可以通过签订保理合同为供应商提供这些全部或部分服务: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为进口商提供贸易销售账务处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回收应收账款以及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等。 


    一,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 
    保理商介入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后,由它向卖方付款(即供应商)并承担与它无关的债务人信用风险;同时获得向买方(即债务人)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债务人则必须通过向保理商付款来解除自己的义务。然而,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换言之,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在国际保理的发展历程中,明确、规范的运行规则仍未确立,各国明文作出规定者甚少,但这并不表明探究这个问题没有实践意义。在国际保理业务逐渐普及的今天,有关纠纷日益增多。交易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各方权利请求的有效性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确定。这实质上就是要明确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我们在探讨这一问题时,或从现存的法律制度中寻求答案,或从该业务本身的表面特征或职能出发,得出各种不同的结论。 

    我们认为,根据国际保理法律关系和国际保理的运作及职能,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应是应收账款转让(债权让与),因为国际保理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表明其建立在应收账款转让的基础之上。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之后,不再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也没有收款人的义务与权利,即使收到了债务人的支付,也得转交保理商,保理商则有权作为债权人凭发票副本向债务人(进口商)直接收款。这归根结底是债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应收账款所有权从供应商转移到保理商,易言之,债权发生的转让。因此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在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债权转让)但并不是说国际保理就是一次普通的债权买卖业务。债权转让在某种程度上是核心,但除此之外,国际保理同时提供了其他项目服务,如资信调查,评估,销售账务管理等,因此将其理解为一项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自成一体的交易当属恰当。 


    然而以上结论是从应然角度来分析的。在国际保理的实践中,有的保理商提供的服务是有追索权的。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因某种非贸易纠纷拒绝付款时,比如债务人破产,保理商便可行使追索权。那么,此时这种保理在德国法中被认作是一种担保或接近担保。 
    二,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叙作国际保理业务,需要有关当事人之间签订相应业务协议,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以比较典型的双保理机制的综合保理业务为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 
    ,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债权转让方,供应商的义务大致有两条,一是向出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若债务人因供应商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而遭拒付时,此类账款即成为不合格账款,保理商对此有追索权,即将转让给他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供应商,而供应商则有义务接受。(从这种意义上讲,融资的无追索权性并不是绝对的)。二是向出口保理商支付约定的费用和贴息。而出口保理商则有义务按照协议提供服务。 
    第二,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无合同关系,进口保理商收取债款的权利基础是从出口供应商处接收了应收账款,其实质是债权的转让。除非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之间有禁止转让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约定,进口保理商可以通过债权转让获得绝对的到期收款的权利,而无须事先得到债务人的同意。若因应收款项逾期时,进口保理商可以催收,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第三,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双方的协议确定的。通常情况下,出口保理商的义务是向进口保理商传递信用额度申请表等有关文件和转让应收账款,保证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债权本身的有效性。而进口保理商则负有对债务人进行资信评估,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转交货款的义务。 
    第四,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在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则应按时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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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