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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0-11-09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合同的债权转让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释义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的条件有三: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二是债权依据法律和合同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三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债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债权的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改变,只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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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

天津律师:债权转让合同也是台同,因债权转让合同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也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79一83条、第87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

1、《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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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