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向卖方发出订购货物的要约,卖方未作出承诺却依此信赖程度积备货,并在备好货后要求卖方付款,但却遭买方拒绝,导致卖方遭受严重损失。卖方遂起诉买方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但因卖方只顾备货未将承诺通知买方致使合同并非成立,终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案件启示:
要约、承诺、代理等是商事交往中十分重要的行为。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就要受其约束,因此,无论是想完成交易的一方还是事后后悔的一方都会从要约和承诺的效力出发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代理又会产生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等问题。对于贸易从业者而言,应对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十分关注。
1.应及时通知交易对象有关人员代理权的变动情况
2.应慎重书写信函的内容,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3.应在合理期限内使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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