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地址 ADDRESS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联系电话 CONTACT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天津律师_涉外律师

咨询电话:135-1629-0113
首页 / 律所动态 / 卖方未对买方的要约做出承诺就备货而遭受损失案
卖方未对买方的要约做出承诺就备货而遭受损失案
发布日期:2019-08-16

买方向卖方发出订购货物的要约,卖方未作出承诺却依此信赖程度积备货,并在备好货后要求卖方付款,但却遭买方拒绝,导致卖方遭受严重损失。卖方遂起诉买方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但因卖方只顾备货未将承诺通知买方致使合同并非成立,终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涉外律师_国际贸易律师_涉外律师事务所_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学义律师

案件启示:
要约、承诺、代理等是商事交往中十分重要的行为。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就要受其约束,因此,无论是想完成交易的一方还是事后后悔的一方都会从要约和承诺的效力出发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代理又会产生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等问题。对于贸易从业者而言,应对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十分关注。
1.应及时通知交易对象有关人员代理权的变动情况

2.应慎重书写信函的内容,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3.应在合理期限内使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推荐阅读:
1.有关涉外合同成立与否及注意事项
2.托运人追回部分货款是否影响其继续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赔偿?
3.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还提单后是否仍有权主张无单放货赔偿?
标签: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天津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涉外律师、海事海商律师、公司法律顾问、外商投资律师、诉讼仲裁律师、涉外民商律师、房产建筑律师、金融借贷律师、股权纠纷律师
田学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36层
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