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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新法的变革】
发布日期:2021-03-12

外商投资法【新法的变革】

主要变化有四:一是投资方式不再有“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根植于较为成熟的外商投资环境明确了新法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二是由于外资三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并未将中国自然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畴,堵塞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通道。但是新法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主体地位,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外商投资领域的争端;三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从逐案审批(备案)制到信息报告制,新法在备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手续,强调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备案,直接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实现了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的“多报合一”,进一步简化流程,方便办事;四是董事会不再是最高权力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将与内资企业保持一样,改为“股东会”。这样的变化,更有利于突出有限责任公司“资合”与“人合”相统一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而这也是自新法实施以来五年内外商投资企业亟需涉外律师提供相关服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