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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22

涉外婚姻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 26 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在《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只有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定,并没有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定。《法律适用法》首次明确了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并在规定中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这符合有利于离婚的国际立法趋势,也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具体使用该条冲突规范时,出现了混淆协议离婚与离婚协议、协议离婚与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现象。同时,在法律规定中,涉外协议离婚的意思自治也存在选择方式不明确、选择无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和选择范围的局限等问题。因此,当事人再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尽量明确,如若遇到相关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