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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一般流程
发布日期:2021-04-02

涉外仲裁的一般流程

1、仲裁前事项

当事各方可以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地点。如未能作出合理的选择,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其次是仲裁语言的选择。除当事各方另有协议外,仲裁庭在其被指定后应尽快决定仲裁过程中将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该决定将适用于申诉书、答辩书和任何进一步的书面陈述及其他通讯。如进行开庭审理,该对一种或多种语言的决定亦适用于开庭审理。如果文件用仲裁语言以外的文字写成,而呈交该文件的当事一方又未提交翻译文本,仲裁庭或登记官(在仲裁庭尚未成立时)可令提交文件的当事方提交以仲裁庭或登记官将决定的语言的翻译文本。

2、仲裁庭开庭审理

在仲裁庭开庭时,任何当事一方都可由执业律师或任何其他代表为其代表,但须持有仲裁庭可能要求的授权证明书。除非当事各方约定只根据文件进行仲裁,若任何当事一方提出要求,仲裁庭应进行开庭审理,以便由证人,包括专业证人,提出证据或进行口头陈述。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过程中召开任何会议或任何开庭审理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就此应向当事各方发出合理的通知。如果当事一方未能到庭,并对此提不出充分的理由,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并可依据已收到的证据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向当事各方提出其希望各方特别注意的问题的清单。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所有会议和开庭都不公开进行。如果当事各方提不出新的证据、证人证词或文件资料,仲裁庭可以宣布终止开庭审理。仲裁庭可以自行提议或根据当事一方的申请,决定重新开庭,但重新开庭须在裁决做出之前进行。当事一方呈交仲裁庭的所有陈述、文件或其它资料都应提供给对方当事人。仲裁庭可能据此作出其决定的任何专家报告或证据文件也应提供给当事各方。

3、仲裁庭裁决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应在庭审结束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裁决,并陈述裁决所依据的理由。裁决应注明日期,并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签字。如果任何一名仲裁员拒绝或未能遵守作出裁决所应适用的任何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而该仲裁员已被给予了合理的机会去遵守,其他仲裁员应在该仲裁员缺席的情况下继续仲裁程序。仲裁庭在由一名以上的仲裁员组成而仲裁庭未能就任何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庭应依多数意见作出裁决。在仲裁庭就任何争议事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应象独任仲裁员一样独自作出裁决。如果一名仲裁员拒绝或未能在裁决书上签字,裁决有多数仲裁员的签字即可,但应说明未签字的理由。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应负责将裁决呈交给登记官。登记官应在当事人已向中心缴付仲裁费用的前提下,将经过核实的裁决书转给当事各方。

在争议已得到和解的情况下,仲裁庭可根据当事任何一方的请求作出记录和解的和解裁决。如果当事各方不要求作出和解裁决,登记官在收到当事各方书面确认已达成和解后,及在当事各方支付尚未支付的仲裁费用后,仲裁庭应予以解散,提交仲裁的事项已完成。

当事各方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即表明当事各方承诺毫不迟疑地执行裁决。仲裁裁决是最终的,自作出之日起即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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