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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执行后发现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否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
发布日期:2021-04-02

涉外仲裁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执行后发现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否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若被执行人或者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2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多次向国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但均被驳回或因各种理由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在我国领域内又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我国法律并未排除我国法院在审查和执行阶段的管辖权,因此执行法院作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是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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