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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21-04-02
涉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双方均为外国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港澳台当事人类推适用);

2.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经济贸易争议(港澳台当事人类推适用);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经济贸易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争议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1.船舶救助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船舶碰撞或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和设施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赁、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其他文件办理的水上运输业务和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引发的争议;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