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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如何仲裁?
发布日期:2021-04-02

涉外合同如何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合同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其他情形。

合同关系是典型的也是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具备上述五种情况之一,则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涉外合同。

涉外合同纠纷原则上有约从约,合同条款有约定仲裁机构的,或者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了仲裁协议的,依据约定仲裁,这样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是对于仲裁约定的效力问题,则适用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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