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关系不同于施工合同关系
【裁判观点】
代建关系不同于施工合同关系,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不应当从无效合同中获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
代建关系不同于施工合同关系
【案例索引】
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远县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60号
【法院观点】
双方当事人曾前后签订两份协议,一份为《代建协议》,一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建法律关系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从本案《代建协议》的性质看,铸信公司为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代建工程,双方形成委托法律关系。”
在代建法律关系中,铸信公司为定远县政府和定远县建设局的受托人。铸信公司接受委托后应当选任施工人,并代表委托人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地位相当于发包人。本案中,从后来铸信公司与定远县建设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看,铸信公司为承包人。因此,在两种法律关系中铸信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相悖的。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双方当事人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取代了双方先前签订的《代建协议》………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不应当从无效合同中获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陈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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