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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20-10-03

天津律师: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发生的纠纷。

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法律释义

依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1)缔约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3)相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管辖

对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认识,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虽有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但主流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责任类型。且诉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合同一般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而按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曲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缔约过失责任相关纠纷按。《民事诉讼法》第22条,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为宜。

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

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58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

1、《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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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