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地址 ADDRESS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联系电话 CONTACT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天津律师_涉外律师

咨询电话:135-1629-0113
首页 / 律师文集 / 天津律师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天津律师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发布日期:2020-11-16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以上司法解释所列情节进行分析,可以将无效的情形细化如下: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施工;

3.借用资质施工;

4.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施工;

5.未中标者而施工。

目前的工程现状中,尚存在以下情形,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明显特征,但是如果仔细研究,其施工合同的有效性也存在瑕疵:

以清包资质签定清包合同,甲供材,即甲方提供建筑所用材料。

以清包资质签定清包合同,但是垫付材料费。

承包方组建项目部,清包承包方根本无任何施工资质。

承包方组建项目部,将工程拆解分包给各个无施工资质的队伍。

立法者强调施工资质的目的,在于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应该是具备训练有素的施工人员,目前国内基建工程众多,都训练有素根本不现实。市场中有资质根本没有队伍,有队伍到处借资质的现象太普遍,法学理论上的管理,与现实截然不同。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问题是司法现实问题,笔者将在今后的文章中予以分析。

相关文章:

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实际施工人产生重大影响

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田学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36层
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