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以上司法解释所列情节进行分析,可以将无效的情形细化如下: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施工;
3.借用资质施工;
4.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施工;
5.未中标者而施工。
目前的工程现状中,尚存在以下情形,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明显特征,但是如果仔细研究,其施工合同的有效性也存在瑕疵:
以清包资质签定清包合同,甲供材,即甲方提供建筑所用材料。
以清包资质签定清包合同,但是垫付材料费。
承包方组建项目部,清包承包方根本无任何施工资质。
承包方组建项目部,将工程拆解分包给各个无施工资质的队伍。
立法者强调施工资质的目的,在于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应该是具备训练有素的施工人员,目前国内基建工程众多,都训练有素根本不现实。市场中有资质根本没有队伍,有队伍到处借资质的现象太普遍,法学理论上的管理,与现实截然不同。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问题是司法现实问题,笔者将在今后的文章中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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