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去识别商品来源的一大重要途径,而与商标对应的就是品牌效应,这在当下社会已不再是什么稀罕事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认牌购物,这也是当下社会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一大重要表现。
然而,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各种侵权货品还是层出不穷。山寨无处不在。有媒体报道,某地乡下举办婚宴时,主家招待客人的饮料竟被发现是假的雪碧——外包装看上去跟雪碧没什么差别,但细看名字却是“雷碧”。客人们对这种难喝的山寨货纷纷摇头,表示“彻底被雷毙了”。现实生活中,被山寨货搞坏心情的事经常发生。喝饮料,除了被“雷碧”雷到,还有可能被“云碧”、“露碧”毙掉;而遭遇“咏动”、“泳动”、“脉劫”打劫,也在所难免。至于吃方便面,被“唐师傅”、“康帅傅”、“康师博”这些“师傅”们坏胃口的人,那就多了去了。其他产品领域的山寨也很多,根本无法一一列举。
图:雷碧
那么,针对侵权厂家、侵权经营者的侵权事实,应该怎么应对呢?一般来讲,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问题。那么除了诉讼还可以怎样解决相关侵权的问题呢?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后经查实,侵权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侵权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
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后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
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侵权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侵权人周某某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而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侵权事实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由上可见,经由工商投诉也可以解决相应的侵权问题。但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针对相应的侵权商品的流向问题难以准确界定;在工商投诉时,行政机关需要的证明材料颇为复杂;工商投诉周期长,实效性差。以上这些都是工商投诉的弊端,但是工商投诉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
企业的长足进步离不开企业自身对于企业品牌的建立,企业的品牌建立更离不开企业积地维护自己拥有的权利。纵有再多解决侵权的办法途径,企业对于自身品牌形象建立方面的不作为,有害而无利。
原文来源:法律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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