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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0-11-26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建筑设备出租人将建筑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天津律师提醒: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施行,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民法典》施行前:

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释义

什么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什么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代表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期限,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

车辆租赁合同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建筑设备出租人将建筑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

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当然,如果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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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