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地址 ADDRESS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联系电话 CONTACT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天津律师_涉外律师

咨询电话:135-1629-0113
首页 / 法律专题 / 涉外仲裁 / 如何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
如何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
发布日期:2021-04-02

如何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

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所适用的准据法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为主,没有约定具体适用的准据法但是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仲裁地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1.涉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只要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对合同当事人即具有约束力。

2.仲裁约定的效果就是排除法院管辖。若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则仲裁条款(协议)无效。若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而相对方就此提出异议,在适用我国仲裁法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3.若当事人约定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者仲裁程序终结后败诉方还有其他救济方式(包括向法院起诉和向其他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该仲裁约定无效,因为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4.委托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达成的仲裁协议,除非的代委托人的事后追认,否则该涉外仲裁协议对委托人没有约束力。

5.国内当事人将不具有涉外要素的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约定提请外国仲裁机构或在外国进行仲裁的,理论上该仲裁条款无效。涉外仲裁的适用领域一般包括涉外经贸、国际运输、海事海商,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国内当事人将不具有涉外要素的争议提交国外仲裁机构仲裁,但也并不支持。

6.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只要仲裁机构足够明确,选择其中任意一个即可,只要其中一个仲裁机构受理了,另一方不得以管辖不明为由提出异议。

7.采取欺诈或者违背了公正合理原则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涉外仲裁的效力以约定为原则,以法律规定为例外,实务中合同当事人应当就仲裁条款约定明确,以免争议发生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文章:

1、未签劳动合同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2、撤销仲裁裁决注意事项

3、涉外仲裁机构组成方式